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靖城镇卫生院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71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同意南靖县靖城卫生院迁建项目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9〕48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300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041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南靖县靖城镇卫生院作为该卫生院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其中预留道路用地面积0.1234公顷,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