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已完成治理的养殖场(50头以上):
  有排放废水的:由当地乡镇(场、区)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计划验收名单,报送当地环保局;由当地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监测报告单》,并牵头组织农业局和所在地乡镇(场、区)开展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竣工验收或达标验收意见。
  无排放废水的:由当地乡镇(场、区)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已完成治理养殖场名单,报送当地环保局;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农业局和当地乡镇(场、区)开展分期、分批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达标验收意见。
  3、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零排放”养殖场:由当地乡镇(场、区)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计划验收名单,报送当地环保局;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农业局和当地乡镇(场、区)开展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4、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设施:由当地乡镇(场、区)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计划验收名单,报送当地环保局;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农业局和当地乡镇(场、区),结合开展已完成治理养殖场(户)的验收工作一并验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材料:
  1、一般散养户(50头以下):以村为单位,填写《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业散养户治理情况验收表》(附表一)并附《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业散养户调查及治理计划表》(漳九龙江办〔2009〕号的附表1)。
  2、已完成治理的养殖场(50头以上):以养殖场为单位,填写《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情况验收表》(附表二),并附《监测报告单》和《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场调查及治理计划表》(漳九龙江办〔2009〕号的附表2)。
  3、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零排放”养殖场:填写:《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场验收表》(附表三)。
  附表:
  一、《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业散养户治理情况验收表》(附表一)
  二、《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情况验收表》(附表二)
  三、《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场验收表》(附表三)
  四、《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业散养户调查及治理计划表》(漳九龙江办〔2009〕号的附表1)
  五、《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场调查及治理计划表》(漳九龙江办〔2009〕号的附表2)

  附表一
  县(市、区)九龙江流域禁养区外养殖业散养户治理情况验收表
  乡镇(场、区)       村 第   小组

序号

养殖户名称

联系电话

养殖场面积

生猪存栏数

污物收集池

沼气池

鱼塘面积

回田面积

验收时间

验收意见

平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合计

 

 

 

 

 

 

 

 

 

“符合要求、同意验收”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