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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着力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调整规范公办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全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县(市、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省教育厅制定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的监督,加大对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汇报,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二十一)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各级政府督查室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督查内容,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查,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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