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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八)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一是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各级财政对到农村学校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二是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由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与用人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签定委培协议,通过招收初中优秀毕业生等形式,定向培养专科学历的农村小学教师。学生毕业后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在我市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以上,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近几年,重点培养小学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三是支持省教育厅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鼓励漳州生源在省内高校就读的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中学任教,并通过推荐免试、免缴学费的办法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在职攻读漳州师范学院教育硕士。
  (九)扎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坚持和完善城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通过“携手共建”、“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 年以上的经历。根据我市实际,属于按规定执行任(支)教服务期制度的对象,从2009年起,均需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并完成规定的年限。其中2009-2011年属于在服务期还未完成规定年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参评相应教师职务,待完成规定的年限后再行聘任。
  (十)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各县(市、区)政府要从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边远山区教师特殊津贴制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对在边远农村学校一线任教满20年,且评上中级教师职务的,可不占职数3年内逐步予以聘任中级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对在边远农村学校一线任教满30年,且评上高级教师职务的,可不占职数3年内逐步予以聘任高级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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