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应实行质量保证和赔偿制度,具体事宜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时约定。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应当推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招标人应当按照《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56号令)规定编制的范本试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
各级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审计等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项目实施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完善竣工验收手续。
各级、各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内业资料整理建档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和项目实际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内业资料整理基本要求》,同时,要派出本部门业务骨干深入项目单位和项目现场,认真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内业资料整理、归档、迎检工作和项目现场迎检布置工作。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千方百计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要依靠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严慎细实、一丝不苟的精神,在实施过程中执行步步归零、阶段清零的质量控制,建立“零缺陷、零疑点、零故障”的“三零”质量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改善监督检查办法
要紧紧抓住“三盯三查”的监督检查要领,突出重点项目、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三盯”即盯资金,看中央新增投资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措到位;盯进度,看增投项目是否按时开工、按时形成实物工作量;盯管理,看项目运作是否规范合规,是否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三查”,即查实帐、查实物、查实证。查实帐,看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流向是否安全合理合法;查实物,看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时形成,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查实证,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
监督检查工作要常态化。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自查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业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定期、不定期开展复查,复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复查面应当达到100%;各级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跨部门的督查小组进行抽查。各级、各部门每月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情况要在当月底前上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