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79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和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29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为:龙特国用(1993)字第0004号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1141.489平方米、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土地使用证号为:漳国用(2004蓝字)第00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0028.47平方米,合计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1169.959平方米,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