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闽南方言语言环境的修复。在确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前提下,鼓励青少年学讲闽南话,在各级学校设立闽南文化选修课程。举办民间戏剧比赛或展演;开展闽南方言的民歌童谣吟诵、演讲比赛,提倡公务员学习闽南话。在广播、电视中增加闽南方言节目,形成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的语言环境。
4、注重对传承人的扶持和培养。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项目带人才的方式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和相应的荣誉。
5、加强文化空间的保护。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的保护、维修力度,力求使之成为精品,使闽南文化的物质载体在文化生态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机构保障
1、成立漳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文化与出版局、社科联、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环保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台办、卫生局、体育局、广电局、旅游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能是:审议通过建设规划(试行)和相关实施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及分配使用;监督建设规划(试行)及各阶段实施方案的落实;协调解决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对保护实验区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参加办公室联席会议。
同时,成立漳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中心和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两个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专家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图书馆。
2、成立漳州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漳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的各学科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职能是: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各项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在保护、生存、展出和修复文化遗产方面所遇到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等问题的专业咨询;承担部分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展出和修复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制订相应指标,对保护实验区的工作和项目进行评估、评议。专家委员会设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中心。
3、支持和鼓励一些民间文化团体参与漳州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凝聚民间力量开展保护活动。
4、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各展示点、展示馆、传习中心(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