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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每人10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每人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东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服务年限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社保(30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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