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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每人1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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