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政府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