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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松云书画院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松云书画院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90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松云书画院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30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392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3168.86平方米中的2750.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漳州市松云书画院,作为该书画院项目建设用地,其余417.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道路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纯收益595037.1元人民币。该项目用地为文体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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