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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企业开展省政府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可计算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后按《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省财政给予每标准煤节能量奖励150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对于其它重点(示范)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继续推行实施省政府制定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政策,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其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项目验收合格,省财政给予投资总额10-15%的补贴,其中电机系统节能和能源系统优化项目按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对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按合同约定需从改造后实现的节能效益中支付项目投资的费用可在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经费中列支,直至付清所有项目投资费用。
  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根据国家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政府节能采购活动。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提高节能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化水电、火电调度,提高高效洁净机组负荷率,提高水能利用率。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优先安排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保证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节能规章制度,组织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全市能源计量数据科学采集、综合分析、应用制度。
  认真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单位)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积极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挖掘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能效管理和优化改进方案等咨询服务。
  各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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