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07号)文精神,加快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认真落实《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闽政文〔2008〕63号),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列入省控、市控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直相关部门和列入省控、市控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推进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加快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能耗低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新型服务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促进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港先进重化工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加大淘汰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应每月向市经贸委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为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新上高耗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以及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