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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03〕7号)以及《关于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717号)等要求,现制定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
  一、验收目的
  确保整治复绿工程成效,尽快恢复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通过对其边坡稳定性、植被生长、绿化景观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和验收,保障和巩固采石场复绿工作成果。
  二、验收原则
  (一)分批分项,逐宗验收。完工一个、验收一个;完成一批,验收一批。
  (二)严格验收,注重成效。未能通过验收的,将存在问题及补救措施通知经营者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另行复验。
  (三)尊重规律,适时安排。验收时间原则定在春、夏季进行;验收植物必须经过两个年生长周期,达到成活基本标准。
  三、验收内容、依据、条件、程序
  (一)验收内容
  按照各采石场的开采整治设计方案或复绿设计方案要求,主要包括:基础整治工程(台阶、挡土墙、排水沟或板槽等)、复绿植物覆盖率及生长情况、后期养护管理等方面。
  (二)验收依据
  1、有效的施工图纸及说明,包括设计和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
  2、整治或施工合同。
  3、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
  4、国家或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5、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要求。
  6、基础治理工程和绿化成果。
  (三)验收条件
  复绿工程完成且复绿植被停止人工养护(不再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至少满两年后,经营者或施工单位对照设计方案进行自查自检,工程符合要求、具备交验条件的,即可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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