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单位已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二)已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含退休、死亡等);
(三)年度考评不称职;
(四)不能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单位上交收回的《行政执法证》时,应同时提交申请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函和相关事实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受理本市范围内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局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滥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
(二)执法检查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涂改、转让、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四)持已过有效期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
(五)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六)超越权限执法;
(七)野蛮执法;
(八)其他违法执法情形。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被扣证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局决定暂扣或报请发证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之前应调查取证,制作或报请发证机关制作的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申诉;市政府法制局接到申诉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给予回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