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登记表》;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的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方案;
(五)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及其他单位的三定方案。
《申领行政执法证登记表》应当包括单位、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培训时间等内容。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是指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入编卡或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自受理申领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将相关申领信息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换领(补办)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换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
(二)仍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当年已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换证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记载的内容(如执法单位名称、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发生变更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补办《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在东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换领或补办《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的函》;
(二)《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登记表》。
《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登记表》应当包括单位、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