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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指定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市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申领、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把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办证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

  实行垂直领导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其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必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知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已参加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的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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