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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未回应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财务档案管理中,农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遗失财务档案;

  (二)未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农村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给集体经济组织带来损失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按审计报告要求做好整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审计机构)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的,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并实施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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