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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对应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或通过肢解等方式规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二)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预算;

  (三)超预算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

  (四)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未及时组织验收已完工建设工程;

  (六)未按规定邀请监事会参加建设工程验收;

  (七)验收后未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致使无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二十六条 在债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新增借入款项;

  (二)为个人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对土地收入款项实行专户管理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报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干部按报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第三十条 在干部报酬和补贴发放管理中,农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一)发放报酬或补贴超过核批标准;

  (二)农村干部年内预支报酬超过其本人上年报酬总额的60%。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批准,农村干部用公款外出参观考察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退回款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做好上墙公布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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