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重大事项的,视同重大事项未经审查通过,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擅自决定股份经济联合社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5万元-5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投资;
(二)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
(三)5000元-10万元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或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审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同一行为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重要合同没有征询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三)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
(四)合同需续约或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在原合同中更改或仅作口头商定,没有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
(五)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将合同原件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在债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违规出借公款;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收欠款,致使应收款大幅上升或形成大量坏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结清暂借款。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