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 未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一)年度经济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
(二)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物业出租、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
(三)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四)其他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实施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经济事项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股份经济联合社擅自实施下列任一重大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报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报酬的10%-20%: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土地基金使用;
(五)村(居)两委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报酬方案;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出资额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
(七)其他按规定需审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报经审查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擅自实施重大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报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报酬的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