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印发文件或简报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镇(街)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扣减报酬的方式包括:执行责任追究机构为批核干部报酬机构的,直接批核扣减;不是批核机构的,建议批核机构扣减。
第八条 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变更或撤销部分经济管理职权、罢免等。
第九条 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街)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街)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三章 责任界定
第十条 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村干部执行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时,认为决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不改变决策的,执行后果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负责。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