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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 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扣减报酬;

  (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扣减报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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