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 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扣减报酬;
(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扣减报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