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招聘、解聘,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的任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征求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意见后决定,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必须经过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必须经过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会议、执勤、防火巡查、检查评比、奖惩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执勤车辆、器材、通信、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要根据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进一步熟悉辖区内水源、道路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市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