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台风、洪涝灾害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市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的灭火救援。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可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普通消防站以上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