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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只生育或只收养一个子女(含生育、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所生育、收养的子女无同时存活过),其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夫妻(以下简称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
  2、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3、女方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补助金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补助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补助金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四条 市设立补助金专户,市、镇(街道)按实际领取人数和分担比例筹集当年补助金。每年6月,镇(街道)财政负责将其应负担的补助金缴至市补助金专户;市财政负担的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市补助金专户。

  第五条 补助金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个人银行帐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市、镇(街道)财政应分担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局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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