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桑拿服务行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或兼营桑拿服务的设立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桑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桑拿服务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构建监管有力的基层管理体系,维护桑拿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桑拿经营场所的设置、装修和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设有等候室、更衣室(行李保管室)、浴室(浴池、蒸汽室)、休息厅,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管理制度、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