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
节约能源法》、《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镇(街),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以及奖励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其他单位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