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三十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