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政府工作报告;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市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