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0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