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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第一批水煤浆应用试点单位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第一批水煤浆应用试点单位的通知
(东经贸〔2009〕24号)


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以《关于推广应用水煤浆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671号)批准《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方案》(已以东循环办〔2008〕11号文转发),并同意开展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在电力、造纸、纺织、食品、化工、酒店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50家左右企业作为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锅炉改造后使用效果进行监测、鉴定,拿出切实可靠的数据,为我市进一步推广水煤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同时,对验收合格并达标排放的试点单位锅炉改造给予补贴。为此,现组织申报第一批水煤浆应用试点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建立健全的能源统计、财务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有较健全的统计台帐,能正确核算各种能源消费量;
  (三)属于我市重点耗能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已制订或实施锅炉更换、改造(以下统称改造)计划,并已落实长期稳定的环保水煤浆供应。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锅炉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与水煤浆生产厂家签订的长期供浆协议或意向书;
  (六)水煤浆质量检测报告;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八)企业能源管理制度文件。
  三、试点内容
  (一)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采用“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方式,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企业中选择具有示范意义的试点单位。
  (二)试点单位实施锅炉改造。纳入试点的企业要抓紧实施改造计划,改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需办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估、锅炉安装改造告知或其他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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