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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漳州市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
  (三)具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业绩、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的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六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
  (二)确定项目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并委托物资代理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时支付甲供材料的货款;
  (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供材料质量负总责;
  (五)参加物资代理公司组织的甲供材料验收。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物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甲供材料采购谈判,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
  (三)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四)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索赔;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物资代理公司的采购服务费原则上钢材不超过采购价的0.5%、水泥不超过采购价1%作为采保费纳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主要材料甲供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写入长期供货协议、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二章 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确定

  第九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选择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甲供材料生产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第十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组织招标或者比选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并在实施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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