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县(市、区)应当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和土地等级等情况,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理估值定价机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价,为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提供参考。属村集体经营的土地流转价格,通过乡镇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确定。
五、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本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公平、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向前发展。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农业的副县(市、区)长、副乡(镇)为组长,农办、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县(市、区)农业局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同时,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确保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正常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职能。
(二)加强培训,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