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委托流转的,必须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限于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必须事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再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还应遵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二)推行使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凡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应当签订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由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县(市、区)农业局负责统一印制,并发放到各乡(镇)、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及时指导合同签订。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要依法及时纠正、变更或解除。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备案、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备案、审批和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在备案后及时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承包方申请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承包方申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发包方的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予以批准或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的,应当同时向发包方和承包方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对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