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后店垃圾转运站及公厕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13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后店垃圾转运站及公厕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3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70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22平方米中的9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后店垃圾转运站及公厕项目建设用地;其余1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