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动用监控专户的资金时,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地教育局复核确认后方可领取使用。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未经所在地教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一条 按学年收费的民办学校,以每年十个月计,从第六个月起方可申请动用资金监控专户的资金,逐月发放教职工工资,下一学年收费后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的资金数额转入资金监控专户;按学期收费的民办学校以每学期五个月计,从第三个月起方可申请动用资金监控专户的资金,逐月发放教职工工资,下一学期收费后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的资金数额转入资金监控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审批的民办学校要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初次核定的监控资金转入资金监控专户。
第二十三条 受监控办学资金增减和变动,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教育局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核定。民办学校应在核定后15天内将核定的资金存入监控专户。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受监控办学资金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后的资金缺额应在下学年(学期)收费后给予补充到位。民办学校按受监控办学资金的20%额度提取,每次提取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
附件:1、漳州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
2、漳州市民办学校受监控办学资金增减和变动情况核定表
附件1
漳州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账户 |
学校名称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1、印鉴(学校 公章) | (盖章) | 2、法人代表或学校负责人私章 | (盖章) |
3、财务负责人私章 | (盖章) |
二、资金监控账户 |
学校名称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1、印鉴(学校 公章) | (盖章) | 3、财务负责人私章 | (盖章) |
2、法人代表或学校负责人私章 | (盖章) | 4、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监控章 |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