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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十四条 建立资金监控制度,资金监控范围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含代办费。
  第十五条 监控资金原则上用于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发放或终止民办学校办学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支付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而定。按学年收费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全体学生收费的20%;按学期收费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全体学生收费的10%。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学生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收费时,应按现金管理规定,将所收现金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内,同时开设一个资金监控专户。民办学校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将银行开设的账户情况报所在地教育局备查(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一),并将多余的其他账户进行消户。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基本帐户的印鉴根据学校管理要求设定,但至少应有学校公章(或学校的财务专用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学校负责人私章以及财务负责人私章。资金监控专户的印鉴,在基本帐户印鉴的基础上必须增设所在地教育局经授权统一使用的监控章。市属民办学校使用漳州市教育局经授权统一的监控章。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办理开设资金监控专户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向银行申请资金监控专户增设印鉴手续。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本学年(期)经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核定表见附件二)的监控资金存入监控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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