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高校:
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人行联合制定的《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日
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中学、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帐簿,配备财务人员,科学制定办学经费预决算方案,实现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入账(库)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九条 民办学校收费的票据,学历教育收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非学历教育的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