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水利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提出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校舍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等的威胁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
(7)地震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进行地震安全评估(校舍场址在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8)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规划部门加强对校舍选址进行审核,对新改扩建项目及时审批。
(10)气象部门对校舍的抗防雷击设施加强检测和技术指导,对新建校舍进行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
(11)物价部门加强对校舍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检查监督。
(12)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乡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部门要将“工程”资金作为审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方案,加强对县乡级政府、政府部门的考核,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县乡级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3.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协调处理辖区内校舍排查、规划和建设工作。
(四)资金筹措
1.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2.县级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市政府根据市本级学校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改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县(市、区)三年内每年安排200万元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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