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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县级政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把工程任务和责任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及所在乡镇,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进时序明确、工程资金落实、管理责任到人。要发挥乡(镇)等基层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3.县级政府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证同时满足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地质、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4.县级政府要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送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1月10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
  (三)明确责任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县级政府相应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县级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2.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2)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5)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提出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新选校舍场址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对校舍遭受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的威胁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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