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简化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二是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为困难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完善城镇职工大额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的机制。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基本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内部自律和监督,提高定点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对于基金结余超控的县,将督促其进行二次补偿。四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实行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目录药物;2009年在不低于3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的同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7.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和监管机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基本药物供应网络,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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