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2.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50%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左右,重点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二是根据“保当期”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参保城镇居民进行二次补偿。三是建立困难职工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因患大病、重病住院造成贫困的突出问题,减轻困难职工的经济负担。四是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现行的“个人账户管门诊”转为实行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五是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级政府资助80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县和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60%、40%以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补偿;扩大门诊统筹补偿病种范围,所有县(市、区)的门诊统筹补偿病种扩大到10种;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建立重大疾病补偿基金,对罹患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进行补充补偿。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做好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的准备工作,努力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实现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全过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协作的办法。四是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在县(市、区)区域内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参合农民异地就医费用的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就医。五是根据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服务参保人员的能力。六是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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