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21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华政地〔2009〕9号)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华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0.7747公顷(其中:水田3.5807公顷,旱地1.07公顷,园地4.4073公顷,林地1.4562公顷,其它农用地0.26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华安县仙都镇上苑村集体所有水田0.5849公顷,仙都村集体所有水田0.973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0.0218公顷,华丰镇华丰村集体所有水田1.4475公顷、果园1.7772公顷、有林地1.4562公顷、荒草地0.1881公顷,丰山镇下尾村集体所有果园1.3388公顷、玉兰村集体所有果园1.0789公顷、坑塘水面0 .2605公顷,银塘村集体所有旱地1.07公顷、果园0.2124公顷,玉胜村集体所有水田0.5747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0.7647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11.7493公顷,作为华安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