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市、区)卫生部门出具的屠宰人员健康证。
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点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请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3、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漳州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4、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漳州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漳州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点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的划定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屠工管理制度,是指根据《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管理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屠工,是指在根据《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农村区域内,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牲畜屠宰技术工人。
屠工资格认定程序:屠工人选由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漳州市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村屠工培训,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屠工须提供和查验健康复检证明,对年检不再具备条件者收回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农村屠工必须持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才能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指定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或者农村屠工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三、漳州市所辖县(市、区)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
(一)芗城区屠宰场点设置规划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
1、芗城区设置屠宰场点7个,其中屠宰场2个,屠宰点5个。
(1)漳州市食品肉联厂(屠宰场),设于芗城区岱山路5号,定点屠宰范围为:芗城区的东铺头、西桥、新桥、巷口、南坑、通北6个街道办事处和芝山镇的上墩、林内、康山、甘棠、渡头、金峰、下碑、西院等村所属辖区。
(2)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屠宰场),设于漳州市金峰工业区前山小区,该企业纳入市区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各规划范围,其生产的肉品可按照规范要求进入市区。
(3)天宝镇洪坑屠宰点,设于天宝镇洪坑村,定点屠宰范围为:天宝居委会、天宝村、山美村、塔尾村、洪坑村、埔里村、仙都村等所属辖区。
(4)天宝镇张坑屠宰点,设于天宝镇张坑村,定点屠宰范围为:张坑村、凤园村、后巷村、珠里村、茶铺村、后塘村等所属辖区。
(5)天宝镇过塘屠宰点,设于天宝镇过塘村,定点屠宰范围为:过塘村、大寨村、路边村、月岭村、盘谷村、后寨村等所属辖区。
(6)石亭镇高坑屠宰点,设于石亭镇高坑村,定点屠宰范围为:高坑村、塘边村等所属辖区。
(7)石亭镇秋坑屠宰点,设于石亭镇秋坑村,定点屠宰范围为:庐山居委会、秋坑村、鳌门村、南山村、洋尾村、龙秋村、安山村等所属辖区。
2、芗城区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为:
(1)石亭镇:寮里村、田边村、董坑村、后园村、蔡坑村、下高坑村、埔尾村、乌石村、新厝村、仙景村、北星村、北斗村、丰乐村、蔡前村、下苍村、香坂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