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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漳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4)屠宰场的生产卫生条件必须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标准,牲畜产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32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的规定,配套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操作人员和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具备健全的牲畜验收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屠宰台帐管理、肉品质量追溯、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
  (6)屠宰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5)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建立符合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已设立的屠宰场点未达到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限期达到本方案规定条件;对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屠宰场点设置程序
  1、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8)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拟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设立屠宰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流通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漳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2、申请设立屠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漳州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符合本方案中屠宰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1)屠宰点生产用水应符合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有供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包括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审核意见;
  (3)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4)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查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屠宰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病猪隔离间<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肉品吊挂设施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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