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漳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漳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9年8月14日)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人大《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一、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条件、程序
本实施方案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是指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和猪、牛、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屠宰部分(以下简称屠宰场)。
本实施方案所称小型牲畜屠宰点,是指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边远乡村设立的、较为简易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所(以下简称屠宰点)。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合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场点)。
(一)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1、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
(1)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较大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场1-2个,屠宰场资质应当达到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以下简称部颁标准)二星级以上。
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资质达到部颁标准三星级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屠宰场,不受本条款限制。
(2)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场1个;距市区、县城2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或工矿区可设置屠宰场1个。屠宰场资质应达到部颁标准一星级以上。
(3)牛、羊屠宰可在生猪屠宰场内附设牛、羊屠宰间;也可专设屠宰场。
2、鲜肉需求量小、边远乡(镇)所在地可以设立仅限于向本乡镇区域供应牲畜产品的屠宰点。
(二)屠宰场点设置条件
1、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的“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屠宰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