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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通知
(漳政办〔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59号),要求全国各地在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近年来我市实施“工业强市、项目带动”战略,工业企业发展迅速,工业产值大幅度增长。为了科学规划全市危化品产业发展,建设安全环保漳州,并确保新的化工建设项目顺利在我市落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着手编制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专项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1)统筹规划危化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内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饮用水源安全卫生距离、防火防爆距离、与高压线路距离、与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距离以及季风方向、污水处理等问题,确保本地区经济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整体区域的风险分析和安全条件论证,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区域和全局的安全。
  (3)严格限制小规模、高风险、重污染的化工建设项目。禁止设立建设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危化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今后凡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包括搬迁企业)建设项目,必须设置在规划区域内,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留足相邻企业的安全间距,一经发现存在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应尽早作出调整,避免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而蒙受损失。
  三、从2010年开始,凡没有编制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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