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27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2009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云政综〔2009〕173号)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云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7.7981公顷(其中:水田3.3156公顷,旱地0.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云霄县陈岱镇岱东村集体所有旱地0.55公顷、园地1.3005公顷,火田镇火田村集体所有水田1.4269公顷、园地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72公顷,火田镇莆中村集体所有水田1.8887公顷、园地2.12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7.798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云霄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云霄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