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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四、办理参保和缴费
  (一)在校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保。每学年开学后,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法定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并填写《福建省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由所在学校负责初审。高校应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将大学生个人信息汇总后向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制缴费。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新参保当年9月1日至毕业年度的8月31日。各高校应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一并收取医疗保险费。
  大学生已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参保缴费时凭相关参保凭证可扣除当年9-12月的保费。
  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大病,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日常医疗,暂实行补助经费由学校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大学生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按照我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规定执行。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三)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由法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五)参保大学生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前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且保险合同未到期,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足额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余额部分,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就医和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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